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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林地的三种行为你了解吗?
时间:2021-01-15 14:19:40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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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新闻网1月15日讯(通讯员 李芳芳)林地既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发展林地资源,关系到国土生态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因片面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造成大量的林地资源被破坏和流失的现象一直存在。

非法占有林地的三种行为你了解吗?

近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受理了多起非法占用林地的案件,其中尉犁县某乡村民林某涉嫌非法占用120亩林地,尉犁县公安局为查明损失价值,特委托该公司对此事项进行鉴定。

该公司接受委托后,指派鉴定人员沈统安、张长江二人组成鉴定组,对该案进行了鉴定。农艺师沈统安经用涉案地坐标与《尉犁县森林资源分布图》、《3S》卫星影像图比对,涉案地属于国家公益林8号林班18号小班范围内,地类为有林地。

鉴定专家表示介绍林地被非法占用、破坏,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价值参照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进行计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在恢复中,不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103.43亩有林地的损失价值为827440元。

新疆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合胜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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